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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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