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七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