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