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第十六条有效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