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第三十四条有效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