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十九条有效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