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