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