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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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