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