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