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