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二)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