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