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