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六条有效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275号文件精神,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