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第九条有效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