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第十四条有效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