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第十三条有效使用公用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