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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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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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