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四章 跟踪评价第二十四条有效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