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