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