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