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