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