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五十二条有效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退货或者销毁处理;(二)有条件地限制进口;(三)暂停或者禁止进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