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五十一条有效对通过我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境外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