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