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