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