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