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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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