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