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