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