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第十一条已废止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者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例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者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