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前款所称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