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章 评估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