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章 评估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