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六条有效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