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五条有效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