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