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