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二章 国籍登记第十二条已修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二)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三)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