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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