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二章 国籍登记第十一条已修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