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