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