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有效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