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有效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二)依法被撤销;(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