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有效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