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四条有效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