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